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303财保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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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财保683号案件名称
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李京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3财保683号申请人: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3-5号楼3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CK3TJ08。法定代表人:李国锋。被申请人: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科技工业园崛起路17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7794408T。法定代表人:李京朋。被申请人:李京朋,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人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李京朋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4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2021年8月3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李京朋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4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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