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喜平、原福堂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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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334号案件名称
原喜平、原福堂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原喜平;原福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原喜平,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原福堂,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喜平与被执行人原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原福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原喜平偿还贷款本金1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130,000.00元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25%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原福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喜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退休工资20万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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