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仁怀市尚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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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486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仁怀市尚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仁怀市尚理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产业园区(岩孔镇光明村烂田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9637319XE。法定代表人:吴家碧。委托代理人:胡江、粟海艳,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仁怀市尚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鲁班街道尚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0806823972。法定代表人:刘家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82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仁怀市尚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尚理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理工程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案款164093.8元(含违约金,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71元及本案执行费23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尚理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控到被执行尚理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尚理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尚理工程公司欠案款164093.8元(含违约金,利息另计),以及案件受理费1971元及本案执行费2391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尚理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君审判员 程远能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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