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纪峰、常开明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8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890号案件名称
万纪峰、常开明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万纪峰;常开明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890号申请人:万纪峰,男,汉族,1978年9月6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常开明,男,汉族,1971年6月13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万纪峰与常开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汉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庆阳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生贵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839号 下一篇 张铁博、马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02民初3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