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陆春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821执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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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548号案件名称
李某1、陆春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某1;陆春颖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821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200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之父),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法定代理人:何某(系李某1之母),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灵基,广西桂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春颖,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陆春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21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153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陆春颖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并扣划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3327元至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至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债务。被执行人履行的执行款3327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执行款3277元(含赔偿款21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4元、受理费115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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