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谢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7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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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760号之一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谢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谢进;刘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西路1号“城郊尚玲珑”第一、二、三层。负责人:李亮,行长。被执行人:谢进,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英,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执行人谢进、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湘0304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进、刘英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18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谢进、刘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9月16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谢进名下有一台车辆、被执行人刘英名下有二台车辆,年限已超过十年,不予处置。2021年9月17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谢进、刘英名下的房产,未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谢进、刘英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面谈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谢进、刘英限制了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以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进、刘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被执行人谢进、刘英未受偿金额为220998.74元(借款本金172721.81元、利息、罚息、复利40603.12元、后续利息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1843.81元、案件受理费2250元、申请执行费3580元)。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220998.74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进、刘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谢进、刘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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