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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贵君、石耀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恢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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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恢3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胡贵君、石耀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施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胡贵君;石耀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恢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贵君,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被执行人石耀文,男,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云台路第三居民区。本院受理的胡贵君申请执行石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石耀文偿还原告胡贵君借款本金10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石耀文从2018年5月14日起以本金100000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胡贵君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因石耀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贵君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贵君与被执行人石耀文于2020年9月21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冻结其银行和微信账户,并划拨933.61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施秉县,我院于2021年8月3日裁定拍卖,但因该房屋已在2019年4月26日转卖给案外人张慧刚,故张慧刚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我院于2021年9月9日举行了听证,支持了张慧刚的异议请求,故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及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六、已将被执行人报公安布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石耀文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蒲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舒圆鹤书 记 员  鲍江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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