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继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77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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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7744号之二案件名称
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继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继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77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西、国基路南清华紫光园8号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4865864U。法定代表人:侯化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丁继艳,女,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继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继艳签订的《YOYOPARK购物公园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21日解除;二、被告丁继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位于国基路丰庆路××购物公园××号场地并将该场地交付给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丁继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租、物业费、促销费合计339570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租金、物业费及促销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搬出之日止);四、被告丁继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33900元;五、驳回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51元,由被告丁继艳负担。因丁继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书面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约定长期履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对终结执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5执7744号案件的执行。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小涛审判员 王 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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