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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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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3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忠;郑爱娟;任治平;叶美丽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2365号之一原告: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济市。负责人:郝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茹,女,汉族,1992年8月7日出生,住永济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俊忠,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永济市。被告:郑爱娟,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永济市。被告:任治平,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住永济市。被告:叶美丽,女,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永济市。原告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俊忠、郑爱娟、任治平、叶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贷款并承担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俊忠、郑爱娟、任治平、叶美丽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4元,保全费300元,共计535.4元,由原告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文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叶夏草书 记 员 王超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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