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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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768号案件名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法定代表人:黎君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平,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和解等。贺忠新,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桃江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贺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特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特8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丁再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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