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新艳、蒋宏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异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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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异96号案件名称
卢新艳、蒋宏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卢新艳;蒋宏超;蒋承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异96号案外人:蒋承光(又名蒋成光),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卢新艳,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蒋宏超,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卢新艳与被执行人蒋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蒋承光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蒋宏超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侧(产权证号为:××××号)不动产二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归其所有,请求中止对上述涉案房产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蒋宏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皖1602民初6489号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蒋宏超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侧(产权证号为:××××号)不动产二处,该房产抵押于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另查明,案外人蒋承光与被执行人蒋宏超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08)谯执字第52号裁定,裁定如下:1、将蒋成光在亳州市谯城区××××住房一套按双方协商价15万元过户到蒋宏超名下,抵偿欠蒋宏超债务。2、以后蒋成光友能力还款后,可以回赎此房,期限在五年以内,只限蒋成光本人赎回。3、本裁定送达后该房产所有权属即转移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认为,从涉案房产登记及(2008)谯执字第52号抵偿裁定来看,涉案房产均归蒋宏超所有,案外人蒋承光主张涉案房产归其所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涉案不动产不能排除执行,案外人异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蒋承光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范心正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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