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兵、王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5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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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5556号案件名称
舒兵、王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舒兵;王艳;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5556号原告:舒兵,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王艳,女,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锴,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骄,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326国道管委会临时办公区旁。法定代表人:王洪志,职务:董事长。原告舒兵、王艳与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兵、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舒兵、王艳承担。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刁孝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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