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盛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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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967号案件名称
镇赉县盛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镇赉县盛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文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67号原告镇赉县盛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镇赉县工农街科苑7号商业楼3门。 法定代表人李梓谦,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文清,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盛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盛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赉县盛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海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琳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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