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迦文、贵州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8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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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8033号案件名称
郑迦文、贵州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迦文;贵州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8033号原告:郑迦文,女,汉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贵州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7号办公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23756。法定代表人:刘长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成,系公司员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郑迦文诉被告贵州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迦文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迦文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迦文负担。审 判 员 程攀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伍仪书 记 员 姜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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