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李春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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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80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李春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李春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湘路27号。负责人:李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俊,广东普罗米修(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畅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春枚,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春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湘038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14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在(2019)湘0381执1037号案件中分得被执行人李春枚部分案款,被执行人现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借款本金84059.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元,执行费1161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执行义务,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春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现场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春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借款本金84059.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元,执行费1161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丛仁审 判 员 陈 军审 判 员 刘辉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丁 格书 记 员 唐兴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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