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艾香、王元菊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983执保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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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执保1391号案件名称
侯艾香、王元菊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侯艾香;王元菊;周茂胜;戚香兰;周茂峰;保全人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983执保1391号申请保全人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李荣强、侯艾香、王元菊、周茂胜、戚香兰、周茂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保全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保全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理庭作出(2021)鲁0983民初57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1年9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0日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止。至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2021)鲁0983执保1391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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