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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俊、王俊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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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391号
  • 案件名称

    王俊俊、王俊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俊俊;王俊俊;西安翼隆兴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翼隆兴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9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陕0429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中确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45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对该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2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无足额存款、车辆、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在不动产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一处,不宜处置,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均已冻结。经本院实地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6月25日,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失信措施及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继续履行借款本息的权利,被执行人王某某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履行借款本息的义务。某有限公司在发现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赵    剑            审  判  员     孙 启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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