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远红、侯大林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5民督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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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5民督32号案件名称
吴远红、侯大林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远红;侯大林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5民督32号申请人:吴远红,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被申请人:侯大林,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申请人吴远红与被申请人侯大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尚未向被申请人侯大林发出支付令,申请人吴远红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远红以被申请人侯大林已将涉案款项支付申请人为由,在本院尚未发出支付令前,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依法应当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8元,由申请人吴远红负担。审判员 张家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清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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