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乾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梁仁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恢13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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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恢132号之三案件名称
安徽乾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梁仁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徽乾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梁仁双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恢1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乾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与大别山路交叉口安丰大厦116号。被执行人:梁仁双,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裕安区。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1、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2、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因流拍,作出以房抵款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以人民币48万元抵付于申请执行人;3、该房屋现已过户于申请执行人;4、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申请执行人表示考虑到被执行人现因交通事故住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维真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徐 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学思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恢1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乾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与大别山路交叉口安丰大厦116号。被执行人:梁仁双,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裕安区。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1、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2、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因流拍,作出以房抵款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以人民币48万元抵付于申请执行人;3、该房屋现已过户于申请执行人;4、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申请执行人表示考虑到被执行人现因交通事故住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维真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徐 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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