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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乾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梁仁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恢13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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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恢13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安徽乾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梁仁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安徽乾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梁仁双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恢1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乾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与大别山路交叉口安丰大厦116号。被执行人:梁仁双,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裕安区。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1、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2、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因流拍,作出以房抵款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以人民币48万元抵付于申请执行人;3、该房屋现已过户于申请执行人;4、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申请执行人表示考虑到被执行人现因交通事故住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维真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徐 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学思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恢1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乾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与大别山路交叉口安丰大厦116号。被执行人:梁仁双,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裕安区。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1、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2、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因流拍,作出以房抵款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以人民币48万元抵付于申请执行人;3、该房屋现已过户于申请执行人;4、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申请执行人表示考虑到被执行人现因交通事故住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维真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徐 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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