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成飞、赵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28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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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2822号之一案件名称
谷成飞、赵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谷成飞;赵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2822号之一原告:谷成飞,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阳,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谷成飞与赵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谷成飞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成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计774元,由谷成飞负担。审判员 郭 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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