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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振、郭建兴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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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1859号
  • 案件名称

    韩振、郭建兴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韩振;郭建兴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1859号原告:韩振,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岩,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喜,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兴,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韩振与郭建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韩振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韩振负担。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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