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振、郭建兴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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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1859号案件名称
韩振、郭建兴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韩振;郭建兴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1859号原告:韩振,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岩,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喜,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兴,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韩振与郭建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韩振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韩振负担。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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