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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王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4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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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475-2号
  • 案件名称

    陈超、王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陈超;王伦;陈衍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475-2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198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被执行人:王伦,男,198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陈衍菊,女,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陈超与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伦、陈衍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超借款本金100,400元;二、被告王伦、陈衍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超2017年5月15日前的利息2184.74元,以10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付2017年5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民政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到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户籍所在地镇安县XXXXX镇双喜村进行了调查核实,未查到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约谈给申请执行人陈超,申请执行人陈超的债权102584.7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现因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超发现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姚其彬审判员  陈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国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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