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超、王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4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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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475-2号案件名称
陈超、王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超;王伦;陈衍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475-2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198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被执行人:王伦,男,198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陈衍菊,女,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陈超与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伦、陈衍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超借款本金100,400元;二、被告王伦、陈衍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超2017年5月15日前的利息2184.74元,以10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付2017年5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民政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到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户籍所在地镇安县XXXXX镇双喜村进行了调查核实,未查到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约谈给申请执行人陈超,申请执行人陈超的债权102584.7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现因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超发现被执行人王伦、陈衍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姚其彬审判员 陈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国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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