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军、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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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365号案件名称
刘书军、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书军;高超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365号原告:高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 喜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小 平 书 记 员 黄 超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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