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零距离健身有限公司、王静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6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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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6693号案件名称
西安零距离健身有限公司、王静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西安零距离健身有限公司;王静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021)陕0112民初36693号 原告:王静,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利萍,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零距离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发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所签订《入会合约》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涉案会所所在地为西安市莲湖区内,故将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冬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田先丙书 记 员 刘 晶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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