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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丙武、赵立平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8民终2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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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2939号
  • 案件名称

    颜丙武、赵立平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颜丙武;赵立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8民终2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丙武,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通,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立平,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研焘,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颜丙武因与被上诉人赵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丙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赵立平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立平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是淮安区钦工镇政府,赵立平是总承包人,赵立平将木工工程分包给上诉人,双方均是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全部无效。2.施工过程中,赵立平没有在工程墙体外采取防护措施,对谷俊法从3楼摔下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赵立平也愿意承担其中一半的责任,即87500元,故赵立平无权就其应承担部分向上诉人追偿。赵立平答辩称,案涉工程是农民赵培科个人委托赵立平施工,赵培科是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故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对谷俊法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谷俊法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原因主要是上诉人未尽到雇主责任,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赵立平对此无任何过错。赵立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颜丙武返还为其代为支付的赔偿费用87500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颜丙武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4月13日,赵立平(甲方)与颜丙武(乙方)签订《建筑施工协议》,将承包工程中的木工转包给颜丙武施工,协议第五条载明:“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一切大小事故,由乙方自己完全负责,与甲方无关。”案外人谷俊法受雇于颜丙武从事该工程。2015年8月18日,谷俊法在施工过程中受伤。2015年12月16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谷俊法诉颜丙武、赵立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后谷俊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苏08民终102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谷俊法一审的诉讼请求。”2017年5月23日,谷俊法再次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丙武、赵立平承担后续治疗费及其他相关损失。案件审理中,谷俊法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高翠香、谷艳青、谷艳丹参与诉讼。2018年4月3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803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后高翠香、谷艳青、谷艳丹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苏08民终2099号民事判决,载明:“颜丙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翠香、谷艳青、谷艳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90944.7元。”赵立平对颜丙武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2月15日,高翠香、谷艳青、谷艳丹与赵立平、颜丙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载明“被执行人赵立平、颜丙武给付申请人高翠香、谷艳青、谷艳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交通费、鉴定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的总数确定在175000元(其中颜丙武给付87500元,赵立平给付87500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筑施工协议》第五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约定。在执行和解过程中,赵立平代颜丙武履行了87500元的赔偿责任,取得了对颜丙武追偿的权利。故对于赵立平要求颜丙武返还其代为支付的赔偿费用87500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颜丙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立平赔偿费用87500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颜丙武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赵立平提交如下证据:1.赵培科与赵立平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2.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钦工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8日出具的《证明》,内容是“赵培科在钦工村八组(菜场北边)的一块土地上建房,属于自建房”。上述证据意在证明赵立平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上诉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有效。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是真实的,赵立平作为总承包人未采取安全措施,也应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证据2真实性不予认可,涉案工程是乡政府发包,与赵培科没有任何关系,且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案涉工程是乡政府发包。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赵立平与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违法分包关系首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双方存在违法分包关系,并以此判决赵立平对谷俊法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无证据证明赵立平对此提出过异议。其次,赵立平主张案涉工程是农民赵培科发包,并提交了双方的《建筑施工协议》。在该份协议中,约定的预定造价是12万元(总计15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800元),而赵立平与上诉人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中约定的造价是19.2万元(320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0元),存在明显出入,故不能证明其主张。最后,赵立平提交的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上只是笼统地陈述“赵培科在钦工村八组(菜场北边)的一块土地上建房”,是否是本案涉及的工程无从确定。综上,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违法分包关系。二、赵立平是否享有追偿权本案纠纷发生在2015年,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前案生效判决判令赵立平对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在执行阶段赵立平实际给付8.75万元,赵立平如认为其不应承担该笔费用或认为超出了其应承担数额,可以就此提起诉讼。三、赵立平追偿权的范围根据本院(2017)苏08民终1025号民事判决、本院(2018)苏08民终2099号民事判决及执行和解协议,因谷俊法在工地摔伤,上诉人分别支付110807.37元、87500元,赵立平支付87500元,即因谷俊法摔伤共计发生的赔偿额是285807.37元(110807.37元+87500元+87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赵立平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上诉人,在此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因违反前述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全部无效,赵立平不能依据协议第五条的约定进行追偿,而是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厘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确定追偿范围。一审认为协议有效,系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与赵立平在谷俊法受伤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赵立平本身无施工资质,其在承建案涉工程后,又将其中的部分分包给同样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上诉人,具有选任不当的过错,且未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未尽到管理职责;上诉人作为谷俊法的实际雇主,未能为谷俊法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是造成谷俊法在工地摔伤的直接原因。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上诉人应对谷俊法受伤承担主要责任,赵立平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因谷俊法受伤实际支出的赔偿额共计285807.37元,鉴于赵立平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其实际支出的87500元与其应承担的责任相当,故赵立平无权就该笔费用向上诉人追偿。综上所述,颜丙武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赵立平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元,均由赵立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坚审 判 员  孙 艳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登书 记 员  赵晓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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