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珍、周东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22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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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27号之四案件名称
胡珍、周东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胡珍;周东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22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胡珍,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被执行人:周东山,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珍与被执行人周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927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12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09月0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954.7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东山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54.7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郑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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