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环、张玉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50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5096号案件名称
王玉环、张玉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玉环;张玉娟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5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环,女,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益萌,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玉娟,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王玉环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娟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中,王玉环和张玉娟均承认两人与另外三案外人共五人合伙做绿松石生意,每人出资25000元。后合伙进行了实际运营,租用了办公场所,购买生产工具等。现王玉环要求退伙,应当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当事人,并对合伙剩余财产进行清算,查清合伙剩余财产事实。重审后,严格依据证据,查清本案全部事实后,再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玉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6.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朱闻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白欣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寇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655号之十 下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瑞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