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刘浪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3执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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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581号案件名称
石阡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刘浪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石阡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刘浪回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3执1581号申请人:石阡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石阡县泉都办事处龙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3MA6DTEN88R。法定代表人:张天华,系实际经营者。被执行人:刘浪回,男,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人。石阡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刘浪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347.9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50,37.95元,其中:本金70,000元,案件受理费1,616元,利息0元,律师费人民币0元,放弃金额61,248.95元,执行费2,099元。刘浪回已于2021年10月27日自动履行完毕全部案款。至此,石阡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浪回的(2021)黔0623执158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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