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阡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刘浪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3执15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581号
  • 案件名称

    石阡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刘浪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石阡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刘浪回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3执1581号申请人:石阡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石阡县泉都办事处龙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3MA6DTEN88R。法定代表人:张天华,系实际经营者。被执行人:刘浪回,男,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人。石阡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刘浪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347.9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50,37.95元,其中:本金70,000元,案件受理费1,616元,利息0元,律师费人民币0元,放弃金额61,248.95元,执行费2,099元。刘浪回已于2021年10月27日自动履行完毕全部案款。至此,石阡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浪回的(2021)黔0623执158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