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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昕、宋金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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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631号
  • 案件名称

    孔昕、宋金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孔昕;宋金晶;嵊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631号 原告:孔昕,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宋金晶,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嵊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四路1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滕达。 原告孔昕、宋金晶与被告嵊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孔昕、宋金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孔昕、宋金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洪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骆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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