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昕、宋金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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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631号案件名称
孔昕、宋金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孔昕;宋金晶;嵊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631号 原告:孔昕,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宋金晶,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嵊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四路1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滕达。 原告孔昕、宋金晶与被告嵊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孔昕、宋金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孔昕、宋金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洪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骆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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