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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梅、李殿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恢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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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恢143号
  • 案件名称

    李晓梅、李殿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晓梅;李殿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殿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梅与被执行李殿芹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殿芹的银行存款300美元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博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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