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庚、无锡屹立明光餐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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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460号案件名称
王庚、无锡屹立明光餐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庚;无锡屹立明光餐饮有限公司;李国祥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460号申请人:王庚,男,1994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无锡屹立明光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X2AA0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澄大道77号综合楼216室。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被申请人:李国祥,男,1970年3月6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庚诉被申请人无锡屹立明光餐饮有限公司、李国祥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屹立明光餐饮有限公司、李国祥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顾月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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