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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焦作市山阳区嘉豪百货批发部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02执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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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2058号
  • 案件名称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焦作市山阳区嘉豪百货批发部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焦作市山阳区嘉豪百货批发部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802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法定代表人:孟令辰,局长。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嘉豪百货批发部,住,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山阳商城义乌街**/div>经营者:李保林,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新山阳商城义乌街**。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于2021年6月10日生效,因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嘉豪百货批发部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8月5日申请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嘉豪百货批发部经营者李保林将执行款打入法院执行局账户并让申请人领走,申请人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7日向法院申请以执行完毕结案,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嘉豪百货批发部已向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部履行完毕,并向法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故此,依据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关于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嘉豪百货批发部非诉执行合法性审查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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