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新良、侯进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9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992号案件名称
许新良、侯进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许新良;侯进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992号申请执行人:许新良,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侯进波,男,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文登区。申请执行人许新良与被执行人侯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特2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特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文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兰慧杰书 记 员 张力凡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爱叶、杨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2124号 下一篇 李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92执75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