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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彪与李肖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40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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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402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马龙彪与李肖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马龙彪;李肖潇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025号之二 原告:马龙彪,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东部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渊,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坤,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肖潇,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明,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龙彪与被告李肖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马龙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龙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4.5元,减半收取计2767.25元,由原告马龙彪负担。  审    判    长      刘  扬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木均    人 民 陪 审 员      杨啟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钟亚男书    记    员      陈珏瑾-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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