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彪与李肖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402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4025号之二案件名称
马龙彪与李肖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龙彪;李肖潇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025号之二 原告:马龙彪,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东部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渊,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坤,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肖潇,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明,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龙彪与被告李肖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马龙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龙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4.5元,减半收取计2767.25元,由原告马龙彪负担。 审 判 长 刘 扬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木均 人 民 陪 审 员 杨啟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钟亚男书 记 员 陈珏瑾-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永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4民初6957号 下一篇 于绍斌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215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