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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菏泽创联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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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503号
  • 案件名称

    王建军、菏泽创联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建军;菏泽创联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03号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菏泽创联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2059号201。法定代表人:雷芳。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菏泽创联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殿文书 记 员  江云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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