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菏泽创联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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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503号案件名称
王建军、菏泽创联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建军;菏泽创联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03号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菏泽创联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2059号201。法定代表人:雷芳。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菏泽创联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殿文书 记 员 江云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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