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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8民初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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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28民初2215号
  • 案件名称

    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罗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8民初2215号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解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055024528R。法定代表人:刘金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人,户籍地贵州省,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何某某,女,1999年10月1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何某某已主动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0元,由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守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冉应凤书 记 员 罗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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