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运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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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2887号案件名称
程运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程运海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887号被执行人:程运海,男,1973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程运海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金额为2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发布。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屋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有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皖1226执28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程运海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刚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其雷书 记 员 王保翔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887号被执行人:程运海,男,1973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程运海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金额为2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发布。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屋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有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皖1226执28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程运海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刚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其雷书 记 员 王保翔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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