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阳、陕西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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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887号案件名称
吴明阳、陕西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明阳;陕西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887号原告:陕西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蒙阿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明阳,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营州县。原告陕西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明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扈艳红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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