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秀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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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557号案件名称
薛秀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薛秀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薛秀堂,男,汉族,住子长市,村民。被执行人:赵东则,男,汉族,住子长市,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秀堂与被执行人赵东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东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东则偿付申请执行人薛秀堂货款1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2.5元。但被执行人赵东则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薛秀堂于2021年9月28日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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