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崔甜甜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保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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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保396号案件名称
杨涛、崔甜甜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涛;崔甜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保396号原告:杨涛,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崔甜甜,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与被告崔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崔甜甜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崔甜甜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于忠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屠玉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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