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明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9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980号
  • 案件名称

    王明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明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980号被执行人:王明华,男,1983年2月6日出生,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王明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24刑初50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明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明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3.2021年9月2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27日,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且无固定住所,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12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梦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