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林瑾、林铁军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304执197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304执19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林瑾、林铁军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林瑾;林铁军;刘颖;林凌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304执1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瑾,女,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林铁军,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刘颖,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林凌,女,200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理人:林铁军,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理人:刘颖,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瑾与被执行人林铁军、刘颖、林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4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瑾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2020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林瑾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9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现已冻满被执行人林铁军银行存款2500元。2021年7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林铁军、刘颖、林凌的不动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是父女关系,申请人申请暂时不腾空湘潭市岳塘区房屋(含车库)。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林铁军、刘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林铁军、刘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林瑾,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本案需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