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莉、袁忠臣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7104执恢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7104执恢22号案件名称
刘莉、袁忠臣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莉;袁忠臣;尚志忠信牧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哈尔滨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7104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刘莉。被执行人:袁忠臣。被执行人:尚志忠信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俊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忠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忠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祥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特13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6日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欠款及利息4916500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黑龙江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明伟审 判 员 郑爱华审 判 员 温宇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叶 鑫书 记 员 杜晓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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