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尚晓与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2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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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2563号案件名称
赵尚晓与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尚晓;曹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2563号原告:赵尚晓,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被告:曹静,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赵尚晓与被告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尚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尚晓负担。审 判 员 刘晨法官助理 鲁立书 记 员 孙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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