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浩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3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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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3921号案件名称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浩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浩霆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3921号原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5632105894。法定代表人:孟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鲁丽娜,员工。被告:徐浩霆,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原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浩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庆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翠翠书 记 员 邸熠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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