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董友田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5执保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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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保45号案件名称
赵伟、董友田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伟;董友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5执保45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董友田,男,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1967年5月14日生,住陕西省镇安县。本院在办理赵伟与董友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陕1025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方乾进银行存款3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友田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XXXXXXXX处(账号:XXXXXXXXXXX)、工行陕西省商洛镇安县支行(账号:2608071001023988979)、工行陕西渭南分行XXXXXXXX支行营业室(账号:XXXXXXXX)、中信银行西安XXXXX路支行(账号:XXXXXX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营业所(账号: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X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的存款以38000.00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保45号执行案件部分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1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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