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恒祥与上海涵印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4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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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4757号案件名称
崔恒祥与上海涵印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崔恒祥;上海涵印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4757号原告:崔恒祥,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涵印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郁涵。原告崔恒祥诉被告上海涵印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崔恒祥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恒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恒祥负担。审 判 员 高磊法官助理 吴丹书 记 员 吴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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