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志强、沙越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4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417号
  • 案件名称

    罗志强、沙越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罗志强;沙越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417号 申请执行人:罗志强,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四川省高县XXX。被执行人:沙越红,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1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罗志强与被执行人沙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沙越红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志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63元和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