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成斌、曾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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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500号案件名称
林成斌、曾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林成斌;曾红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500号原告:林成斌,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郧西县。被告:曾红霞,女,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林成斌与被告曾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成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成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成斌撤回对被告曾红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成斌负担。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小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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