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淑英、仇士友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6财保2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26财保206号案件名称
崔淑英、仇士友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故城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崔淑英;仇士友;朱玉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6财保206号申请人:崔淑英,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申请人:仇士友,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朱玉梅,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申请人崔淑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仇士友、朱玉梅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仇士友、朱玉梅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崔淑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风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间市建华泡沫厂、米志杰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62号 下一篇 刘国辉、刑事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02执1057号